2022年10月,一批价值约499万元人民币的电子货物在上海装船,发货人为香港贸易公司,承运方是新加坡一家老牌船公司。货物按计划运往巴拿马,但航行途中美国财政部将收货的香港公司列入制裁名单。担心牵连美元结算和高额处罚,新加坡船公司单方面中止履约,不再交付提单。
货到巴拿马后,船公司拒绝放货,香港货主被迫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交单。法院在2023年8月发出海事强制令,船公司表面配合签发了提单,却在案子审理期间悄悄把整船货运回上海,导致香港公司生意受损、客户流失和货款损失。2023年香港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99万元及利息。
新加坡船公司提出反诉,声称合同适用新加坡法且有制裁免责条款,此外还指香港公司未及时提箱应赔偿超期使用费用。2026年2月开庭后,法院认定擅自退运构成根本违约,并明确指出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协助外国对中国企业实施歧视性限制,与合同中免责条款冲突时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新加坡船公司赔偿499万元及利息,全部反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沉寂六个月,至2026年8月公开引发广泛关注——这是该法首次以具体判决落地。
另一起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发生在2023年9月,一家中国海工企业与瑞士船舶设备公司签约,合同金额约1900多万美元。中方按期完成船舶模块并催付尾款时,瑞士方以美国对中方的制裁为由拒付。南京海事法院采取“活扣押”措施,允许扣押船舶但不影响船上改装继续进行,从而将损失点锁定在停航与违约成本上,迫使对方在停工和每天递增的真实经济损失与“无取款许可”的风险之间权衡。
在付出实际经济压力后,瑞士公司在39天内提出第三方支付许可并与中方谈判,向法院账户交付约1400万美元的反担保金,并与中方达成和解,放弃原有境外仲裁条款,同意由南京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中方全部约定的尾款约8600多万元人民币如数收回。这是国内首例以反外国制裁为核心的侵权诉讼取得实质性执行的案例。
这两起案件共同构成对以美国制裁为借口毁约行为的法律回应:一方面在航运环节对故意退运或不交货的行为判定违约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结算环节运用扣押和执行措施迫使债务方履行义务或承担实质性损失。对跨国企业而言,不能只计算可能遭受的美国制裁成本,还必须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反外国制裁法》的实际执行成本一并纳入决策。
此前欧盟撤销对中国部分制裁后中方曾相应取消反制,显示反制措施已进入常态化、可操作的阶段。当前的大国博弈,不再仅仅看军力部署,更比拼谁的法律规则能在对方境内落地并保护本国企业权益。想把美国的制裁当“挡箭牌”来毁约赖账的跨国公司,今后在中国境内可能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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